臺北市中山區五常國民小學教師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修訂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訂名為『臺北市中山區五常國民小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提昇教師專業地位。
二、維護教師應有尊嚴。
三、改善學校教育品質。
四、保障教師權益。
五、促進教師自主自律。
六、增進教師、行政、家長之和諧關係。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五常國民小學所在地(台北市五常街十六號)。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保障本校學生受教權益。
三、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事宜。
四、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五、參與學校教育爭端之調解及申訴。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七、建請改善學校教學與輔導環境。
八、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九、爭取並維護其他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校教師得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另本校現職員工、退休教師及其餘不具會員資格之人士,得因繳交會費或贊助本會之經費、活動,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六條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需提出入退會申請(遇假日則順延一天),會員申請入會時應親自填寫入會申請書(入退會申請書附件一),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交入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凡會員皆有擔任理事長之義務。
第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或中途退會。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犯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
中者,經理事會審查確定,由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依法有發言、表決、選舉、申訴、被選為理監事等職位及享有本會
各項福利服務之權益。
第十條 會員有按時繳納會費、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案及團體協約之義
務,如未依時繳納會費,經催告後三十日內仍未繳交,由理事會審查確
定後,予以停權。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
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十三人,候補理事一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之。
第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一年,理、監事連選得連任。候補理、監事遞補
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組織為理事會,互選(經理監事決議後)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常務理事一人;監事組織為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主席一人。
校長、主任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等職務;校長亦不得兼任監事主席。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監事主席職務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經理監事決議後產生)代理之。
第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為無給職。
第十七條 理事會為推展業務,按實際需要得設文書、活動、公關、研究、
出納、會計等相關部門,並得邀請會員共同參與,經理事會同意,
亦得設特別委員會,聘請顧問若干名。
第五章 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本章程之通過及修訂。
二、參與訂定學校聘約。
三、會員除名之決議。
四、選舉或罷免大會選出之任何職務者。
五、本會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核、議決與承認。
六、聽取並審查理、監事之工作報告。
七、核定本會工作方針及任務。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審核會員入會、退會。
四、擬定工作計畫、籌措經費,並編撰工作報告及編訂經費預算。
五、辦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六、接納及處理會員之建議事項。
七、保護會員免受不利或不平等之待遇。
八、選舉、罷免會長及副會長。
第二十條 會長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召開理事會、會員大會,並為會議主席。
四、綜理日常會務。
第二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帳目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案之情形及各項會務推廣之狀況。
三、必要時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得要求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或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二條 監事主席召集監事會。
第六章 會議
第二三條 會員大會每年九月、六月各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但如有五分之一以上之會員連署或理事會、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四條 理事會每月由會長召集一次。如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認為必要時,應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二五條 監事會每月由監事主席召集一次。
第二六條 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監事會不得缺席(無故缺席三次以上者不得享有積分加分之權利)。
當選之理監事於任期內辭職必須經理監事會同意、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
第二七條 下列事項之決議,應經會員大會以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無法親自出席者可填寫委託書,受委託者得依據委託書行使會員職權,以一人為限)(委託書附件二),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能生效。
一、章程之通過及修訂。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本會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八條 除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外,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為之。
第七章 經費
第二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二、會員經常費。
三、各界捐贈款項。
四、學校或政府補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入會費每人新台幣貳百元整,於入會時一次繳清,如中途退會,不退入會費;如重新入會應再收取入會費。
第三一條 本會會員年費之徵收,其金額之訂定或變更,須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始可實施,並定期於每年九月之後繳費。
第三二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一次,每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並由理事會在期末編造報表送監事會稽核。
第八章 附則
第三三條 本會工作計畫及會計年度自當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四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辦法,應遵照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三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