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以維教育人員廉潔形象

一、邇來本局接獲民眾反映學校教職員工疑有收受學生家長高 價贈品之情,請利用各類會議、講習及集會等場合,加強 宣導所屬教職員工,遇有贈受財物情事,應恪守本府公務 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以維教育人員廉潔形象。

二、檢附本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乙份(如附件);相關法條 節錄如下:

(一)本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五點前段:「公務員不得要 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

(二)本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六點: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 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1、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除前點但書之情形外,應予 以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退還有 困難時,除簽報長官外,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將 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機構處理。

2、前點第四款之情形,應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 1)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doc
  • 2) 倫理行為指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