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收受餽贈及捐募款之情事,請確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報局核備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年3月23日北市教政字第10133384300號函轉市府101年3月7日廉政肅貪中心第24次工作會報主席裁(指)示事項辦理。

二、上揭工作會報,會中主席裁示事項(二):請教育局提醒各級學校注意與廠商往來可能的灰色地帶,並請訂定標準,要求各級學校對於接受一定金額以上的捐款或餽贈均應陳報教育局及政風機構備案。

三、重申本局所屬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工遇有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收受餽贈財物情事,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兼辦政風單位)。收受餽贈財物超過新臺幣200元之案件,請將登錄表及退還之領據等相關資料影本報局備查。

四、有關捐募款部分請依市府函頒之「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捐募款收支管理要點」,本局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凡遇有各項捐募款之情形,應依本要點辦理外,並於每月25日前填寫「捐(募)款明細表」陳報本局業管科核備,同時副知本局會計室及政風室。

  • 1) 北市教政字第10133384300號.pdf
  • 2)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doc
  • 3) 受贈財物登錄表.doc
  • 4) 領據(範例).doc
  • 5)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doc
  • 6) 捐(募)款明細表.xls